摘 要: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自五十年代为我国立法所确认以来,从理论到实践一直存有争议.“文革”结束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但争论并未就此止息.这一原则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仍然存有颇多争议.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对立的意见:一是司法平等论,仅指司法(或法律适用)平等;二是立法平等论,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司法平等,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持此论的许多同志坚持认为,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平等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公理,是马列主义平等观中的应有之义.笔者赞同司法平等论,而对立法平等论却不敢苟同,同时认为,两种意见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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