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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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遵循[J].广西社会科学,2005(10):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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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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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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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既判力和免受双重危险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注释,前者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的安定性为目的;后者以保护被告人人权力为依归。为保护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重复追诉的改革必须始终以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原则为指导,只能允许以“法律错误”为由而开展抗诉和再审,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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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免受双重危险 重复追诉 无罪推定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5)10-0074-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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