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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遵循
引用本文:王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遵循[J].广西社会科学,2005(10):74-77.
作者姓名:王春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北京,100089
摘    要:既判力和免受双重危险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注释,前者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的安定性为目的;后者以保护被告人人权力为依归。为保护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重复追诉的改革必须始终以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原则为指导,只能允许以“法律错误”为由而开展抗诉和再审,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免受双重危险  重复追诉  无罪推定
文章编号:1004-6917(2005)10-0074-04
修稿时间: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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