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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客观方面探析——试论“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涵
引用本文:聂春阳.污染环境罪客观方面探析——试论“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涵[J].南方论刊,2020(9):57-59.
作者姓名:聂春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学界对污染环境罪系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抑或兼属其中二者的争议就从未休止,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未能言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反倒使得原有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尝试从环境法益本身出发,就《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含义展开谈论,以求能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关 键 词:环境刑法  污染环境罪  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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