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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引用本文:杨陶.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J].广西民族研究,2016(6):10-17.
作者姓名:杨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长沙,410000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构建遏制新疆宗教极端主义法律制度研究”(14BFX055)
摘    要: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获得广泛认可并形成体系于二战后,其原始含义是政治独立权.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与分离权没有关系;现行国际法表明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国家对分离所产生的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分离权的承认.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保留条款”为依据提出的救济分离理论,将分离视为人民结束压迫的最后救济措施,该学说既没有获得很强的理论支撑,也没有获得国家实践的支持,救济分离权尚未成为一项习惯权利.

关 键 词:民族自决权  分离  分离权  救济分离  救济分离权

ON THE RELATIONSHIP BWTWEEN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RIGHT OF SECESS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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