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与发展——兼与郁忠民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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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世宦.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与发展——兼与郁忠民同志商榷[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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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世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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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问题,我国法学界开展了热烈的辩论,形成两派截然对立的意见:一派认为必须在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是阶级斗争或统治工具”等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下发展,否则就是否定或反对马克思主义。这是主流派。另一派则认为这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而是五十年代初期由苏联引进的“斯大林——维辛斯基”法学,我团法学的发展要突破这一传统法学的束缚,恢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来面目,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非主流派。正当两派激战得难解难分之际,郁忠民同志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不客观存在,所以,它就不存在发展的问题。”(见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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