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8月,家住湖南省益阳市的马先生一纸诉状将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丢失的损失。现如今,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圈出场地划出泊位线,承诺提供停车服务,业主也应约缴纳了停车费,如果车辆在小区被盗,业公司应否赔偿?双方就此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或是一种建立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前不久,湖南省益阳市法院就面临了这样一个难题。起因2004年5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的马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汽车。翌日,当他驾车驶出小区大门时,门卫拦住了他,并说,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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