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和刑事责任(续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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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光灿
,罗平.论犯罪和刑事责任(续完)[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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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光灿 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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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的共同要件,是透过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所包含的条件综合而来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侵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又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密切联系着。单有使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的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思想,缺乏罪过,对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相反,如果单有侵犯社会主义制度、社舍秩序的某一方面的罪过,而无侵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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