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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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海坤.论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J].广西社会科学,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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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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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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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这是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作出决定。据此,《国务院组织法》和其它行政机关组织法都对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普遍地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管理经验的总结,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在行政法发展方面也有着巨大意义。这几年来,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健全和完善正在作出更加科学、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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