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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论
引用本文:宋振武.犯罪客体论[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作者姓名:宋振武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科研处
摘    要: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和一般法理学,运用概念化的反思方法考察犯罪客体问题,以建立完整的具有理论确定性的犯罪客体概念。本文回溯到自由意志,在普遍的自由意义上统一考察权利、犯罪与犯罪客体,认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客体在规范意义上是同一的,指出犯罪客体本质上是构成的东西,阐明了犯罪客体诸方面基本含义—自由、权利和秩序,并在单一的意义上予以贯通理解。本文还阐述了犯罪客体与物的关系,对物上的蒙蔽现象进行了分析,明确区分了犯罪的规范层次和自然机制,指出日常经验意义上的外部自然对象作为自然机制不具有普遍性。最后对诸说进行了简要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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