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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民营
摘    要:山西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冯子标教授、张富春博士联合撰文指出:国有民营是指坚持国家资本的国家所有制性质不变,将国有资本的经营控制权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交给民间主体经营。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强调国家资本的国家所有制性质不变,而非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不变;(2)国有资本由通过平等竞争产生的民间主体经营,他们只对资本的增殖负责,具有完全的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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