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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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萍,王国龙.论法律解释的限度[J].学习与探索,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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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萍 王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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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哈尔滨,150040;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64209 2. 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64209;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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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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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的含义 法律文本的意义 司法克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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