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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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访非,曲明.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J].理论界,2004(4):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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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访非 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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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2. 沈阳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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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以,认定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易过宽,只要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不正当利益”等同与“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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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社会道德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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