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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施行
引用本文:本刊.《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施行[J].办公室业务,2013(16):7.
作者姓名:本刊
摘    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

关 键 词: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  通知  财产继承  机动车  降低  国家发展  长江干线  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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