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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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施行[J].办公室业务,2013(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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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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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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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 通知 财产继承 机动车 降低 国家发展 长江干线 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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