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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特色
引用本文:温卓文.试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特色[J].贵州社会科学,1995(5).
作者姓名:温卓文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该法共54条,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是面向全国的,由于我国是 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幅员辽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 衡,情况各异,有些问题不能搞“一刀切”,所以在某些条文的规定上写得比较原则,例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代表”,这个“适当数量”,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又如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哪些属于“共有财产”,法律也没有进一步明确。因而, 在实施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有从属性、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作补充性的规定,才便于贯 彻执行。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就具体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对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1995 年1月21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实施办法共38条,是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从属性、配套性的 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在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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