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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行为可诉性研究
引用本文:滕宇.行政检查行为可诉性研究[J].理论界,2008(Z1).
作者姓名:滕宇
摘    要:行政机关对于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大多通过行政行为表现出来,因而行政行为历来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而行政机关经常做出的行政检查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未明确表述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本文主要阐述行政检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论;进而分析认为.应将行政检查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还是附属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对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则可以进行司法救济.

关 键 词:行政检查行为  司法审查  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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