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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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翔.再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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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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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 南京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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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健康中国、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想,就要在“十四五”卫生立法方面有质的跃升,而立足点非“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莫属。医患关系就是且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属性定位,对于主要提供国家保障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立医院的医患关系来讲显然是错误的。笔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律”的观点,即主导行政说,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卫生健康的重要表述和现代卫生法学学术体系,应成为“十四五”卫生法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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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患关系 法律属性 一律民事说 主导行政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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