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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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丝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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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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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模式的体系建构”(项目编号:23FXB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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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观点认为,公司营利性目的所衍生出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管理者信义义务的目标会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一定的束缚。其实,公司的营利性不是对外活动的唯一目的,更多是对内体现为将公司的剩余利润和价值分配给成员,从这个角度理解公司目的,就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留下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从公司受益人角度看,公司营利性目的和非营利性目的之间具有兼容性。因此,讨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的兼容性以及二者真正的冲突需要从公司价值分配的视角来观察。从制度层面看,有可能通过公司共益性目的制度化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和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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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目的 公司社会责任 营利性 共益性 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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