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网络爬虫是网络时代的必须技术,但也容易被滥用于违法犯罪。其边界的模糊性导致法律规制的诸多障碍,主要体现为监管规制的迂回与缺失,司法评价的无序和矛盾,刑事上体现为罪名适用不稳定,摇摆于数据犯罪和数据承载的内容犯罪之间,过于夸大绕过robots.txt的规范意义,有滥用数据犯罪之嫌。对此,理论与实践大体形成两种规制路径:一是依据robots.txt明晰爬虫边界;二是根据网络爬虫效果即利益衡量原则判断其行为边界。然而,robots.txt合同化存在民法上的规范和法理障碍,不具有理论说服力;利益衡量原则在数据犯罪与民事法的评价中同样无法提供稳定标准,本质上是逃避对网络爬虫行为边界的划定。因此,将行政监管前置化具有必要性,这不仅能够为各部门法提供爬虫边界判断的有效指引,还能够协调民刑判断趋于一致。监管前置并不意味着重回“一刀切式”的硬性标准,而是逐案对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进行行政确认。在具体措施上,应诉诸“robots.txt特别认证”与“反反爬特别授权”制度,并赋予各方申诉权利。司法上则应推定监管规范的有效性,从而将“行业标准”规范化,借此正当化并限定robots.txt的规范填补功能,进而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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