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国以来,我国对城乡划分标准做过多次调整,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界定城市与乡村的界限已经是日益困难的工作了。早在1955年,《国务院关于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就明确指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50%的居民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或者常住人口不足2000人,但在1000人以上,而且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可以设置镇的建制。1963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中,对设置镇的标准进行了修正。它要求聚居人口在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者聚居人口在2500人以上但不足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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