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质化人工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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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式泽.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质化人工干预[J].山东社会科学,2024(3):183-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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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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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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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研究”(项目编号:17BFX18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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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作为一股新兴的科技力量被广泛、深入地应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领域,在带来诸多司法增益的同时,也普遍暴露出司法辅助智能系统“先天不足”、“形式主义”和“无从适用”的弊端。在此背景下,需要人工干预机制从形式化向实质化、体系化方向转变:实体上,辅助智能系统是司法认识活动的客体,其决策则分属刑事证据中的线索、瑕疵证据与司法认知;程序上,实质化人工干预需遵循主体控制、有限介入、主体问责和告知披露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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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辅助系统 人工干预 实质化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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