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细密繁杂,而执行行政职务者又非全智全能之人,于执行职务之际,难免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致损害人民的权利或利益。尽管这可以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以纠正,但上级机关的监督亦难期周全。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的权利,从而达到法治的目的,各国宪法或法律无不直接或间接订有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大陆和台湾亦均订有行政复议制度。在台湾,行政复议制度称为诉愿制度,其《诉愿法》自1930年颁布以来,迄今已逾半个世纪,其间历经了1937年、1970年和1979年的三度修正。大陆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于1990年12月24日颁布的,并于19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二者内容不同之处颇多,现本着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分析的方法,仅就其要者作初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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