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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以解释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郑文睿.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以解释论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1,31(2).
作者姓名:郑文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摘    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劳动关系的建立至少存在两种情形是用意定主义方式无法解释的,双方合意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方式.究其深层次原因: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债的关系,这就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奠定了基础.以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在现实中的体现,另一种则是现实中的不合法行为在法律中的反映.至于罪犯劳动的问题,无论以哪种方式,罪犯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从立法目的上来看,我国应当遵循以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主,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辅的协调模式,追求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极端是最为理想的状态.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法定主义  意定主义  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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