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契约习惯法研究——以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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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丽华.客家契约习惯法研究——以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1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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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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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南昌,33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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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一般项目"客家民事习惯法研究",江西省社会科学院2010年重点课题"客家民事习惯及司法适用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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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赣南是客家民系的集中地和大本营,扎根于其中的契约习惯可视为客家民事习惯的代表,对客家族群的日常经济生活发挥着重要影响.客家契约习惯特别看重书面形式,流行实践性契约.由于受宗族习惯的影响,客家民系对家庭事务契约的代理人有约定俗成的排序机制,代理人对外签约享有广泛代理权.客家民事习惯法中,凡有定金、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的保证担保仅有连带保证担保一种形式.租不过半、息不超本和人死债灭等民事习惯,则人性化地限制了过分沉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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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客家 民事习惯 契约 赣南 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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