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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引用本文:史永竞.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J].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0):32-33.
作者姓名:史永竞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关 键 词: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形式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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