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上的优先抚养权——对《收养法》第18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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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文灿.收养法上的优先抚养权——对《收养法》第18条的理解[J].社会福利,2007(6):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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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文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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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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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李某是黑龙江省某地的村民,父母都是残疾人,家境贫寒,2000年和同村的姑娘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05年一天,李某外出途中突遇车祸身亡,留下妻子独自抚育年幼的孩子,还要赡养身体残疾、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婆,生活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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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养法 劳动能力 身体残疾 妻子 车祸 生育 结婚 姑娘 残疾人 父母 某地 黑龙江省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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