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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上的优先抚养权——对《收养法》第18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孙文灿.收养法上的优先抚养权——对《收养法》第18条的理解[J].社会福利,2007(6):56-57.
作者姓名:孙文灿
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摘    要:案例一:李某是黑龙江省某地的村民,父母都是残疾人,家境贫寒,2000年和同村的姑娘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05年一天,李某外出途中突遇车祸身亡,留下妻子独自抚育年幼的孩子,还要赡养身体残疾、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婆,生活非常艰难.

关 键 词:收养法  劳动能力  身体残疾  妻子  车祸  生育  结婚  姑娘  残疾人  父母  某地  黑龙江省  案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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