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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既判力原则出发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的发动机制
作者姓名:朱檬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摘    要:既判力原则指确定的终局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发动机制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如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的主体,检察院抗诉无次数限制以及当事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作为发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使发动再审出现途径过多、范围过广的现象。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使之服务于诉讼,服务于法制,服务于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关 键 词:既判力  民事再审  抗诉  申请再审
文章编号:1003-5281(2003)06-0048-04
修稿时间:200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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