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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北的犯屯
引用本文:王希隆.清代西北的犯屯[J].西北民族研究,1988(2).
作者姓名:王希隆
摘    要:在我国历史上,将内地罪犯发遣西北边陲屯田实边,汉、唐、元、明诸朝都曾实行.清承前代遗制,自康熙年间开始,先后将罪犯发至喀尔喀蒙古、甘肃河西和新疆地区屯田.这种屯田在清代史籍中被称之为“犯屯”或“遣屯”,是有清一代西北屯田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就此作一考察.一纵观清代西北犯屯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十三年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犯屯主要实施于喀尔喀蒙古和甘肃河西西部;乾隆二十三年,随着准噶尔部被平定,清政府开始将大批罪犯发往新疆,兴办犯屯,至同治三年新疆失守,可定为第二阶段;光绪、宣统年间,是清代西北犯屯的第三阶段,这一时期,清政府再度将大批罪犯发配新疆,但犯屯制度与前期不同,其性质亦发生了变化.清代西北犯屯历康、雍、乾、嘉、道、咸、同、光、宣九朝,约经一百八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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