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的连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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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建伟.论共犯的连续犯[J].南都学坛,2012,32(6):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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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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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33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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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共犯成立连续犯在形式上并非一定以多次实施共犯行为为必须,一次共犯行为足以加功于实行犯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特定情形下共犯行为的重合性以及共犯行为因果作用的溢出性。这也是共犯的连续犯显著不同于单独犯的连续犯的地方。此外,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下,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裁量从犯的连续犯的刑罚时,尤其是共犯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这两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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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续犯 共犯 重合性 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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