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普通法系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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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利国,曾宇熙.中国内地与普通法系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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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利国 曾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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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宋利国),香港曾宇熙执业会计师公司(曾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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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实行社会主义法律的中国内地与实行资本主义法律而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就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从会计师与客户的合约关系、会计师在侵权行为上与客户及第三者的关系、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会计师应有的技术水平、会计师的个别责任与连带责任及免责条款的使用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异同。认为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愈来愈重的趋向,减低风险的方法是购买专业责任保险,但还不够,应在有关疏忽的侵权行为上只须承担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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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合约关系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连带责任 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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