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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引用本文:张文杰.农村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客观依据[J].东岳论丛,1982(3).
作者姓名:张文杰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摘    要:<正> 目前,农村实行的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主要有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既有利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所以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符合生产关系一定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是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避免了“一刀切”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的指导,在经济工作中,我们常常不顾客观实际,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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