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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业的伤残军人提前退休如何办手续
摘 要: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规定,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如提前办理退休,须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办理。即: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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