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婚内借款需分别对待
作者姓名:
邢江峰
摘 要:
湖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孙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孙某持借条向我索要款项,称我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有我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条为打印形成,后面有我本人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借条的签字确实均为我所写,但我实际并未向孙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我与孙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且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关 键 词:
借款合同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读者来信
协议离婚
登记机关
事实
夫妻
签字
婚姻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