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仲裁”的法理学考量
引用本文:杨华英. “仲裁”的法理学考量[J].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7(5): 53-64
作者姓名:杨华英
作者单位:昆明仲裁委员会,昆明 650031
摘    要:传统中国社会对民间纠纷多采用"里断"、"调处"、"私和"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是立足于血缘性的宗法/伦理社会的特征与性质,并且是建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一性以及囿于各种各样的所谓"地方性知识"之上的,故而没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人格(人格权)、财产权(权益)、(社会)法权等等可言.中国共产党在把我们从传统社会逐渐带进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一方面为仲裁实践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范围,为仲裁人员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力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向度.然而,由于仲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并且影响到一个社会的正义、公平、权利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以使我们的仲裁实践日趋成熟与完善.本文正是从法理学的几点基本原则出发,对事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的一些法理学思考,其目的是努力引起人们对这类问题的充分重视.

关 键 词:仲裁  法理学  主体  宗法/伦理社会  人格  法权

On Arbitration in the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
YANG Hua-ying. On Arbitration in the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Yunnan Yniversity, 2008, 7(5): 53-64
Authors:YANG Hua-ying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