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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预设与设问修辞——制度性修辞研究之三
摘    要:法治作为人类治理其交往行为的一种预设,并不总是一套逻辑,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逻辑佐证。就预设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制度性修辞,在修辞格上,它又是一种设问修辞。无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富勒的法治论,还是美国宪法的一些原则规定,只有在设问修辞的分析视野中,才有可能得到更深入的理解。求助于逻辑,反而会凿枘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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