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唐太宗贞观十一年立法研究——以《贞观式》有无之悬疑为中心
摘    要:唐太宗贞观十一年立法,所颁行的是《律》、《令》、《格》,但并不包括《贞观式》和《留司格》,以《旧唐书·刑法志》为典型的一组史料之所以发生贞观已有"《留司格》一卷"和"《式》三十三篇"的错误,是因为它们依据的是一个夹注混为正文的《国史》文本。两《唐书·刑法志》、《新唐书·艺文志》和《册府元龟·刑法部》等处关于贞观十一年与《律》、《令》、《格》一起颁行了《式》的记载,都存在着因其所据文本有误而倒错了开元与贞观时代的问题,是断然无法成立的。正由于此,《唐会要》述当时只施行了《律》、《令》、《格》而不及于《式》,《唐六典》关于"皇朝"之《格》始于贞观而《式》则始于永徽的记叙,就更显其准确而值得采信了。贞观十一年确未制行过《式》,但以"式"来指称某些规范的习惯和对各种诏令的审定编纂,则出现了新的趋向,《永徽式》的制定和《律》、《令》、《格》、《式》并行体系的诞生,即是承此发展的结果。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