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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引用本文:陈世华,范建友.集团诉讼和保护消费者利益[J].浙江社会科学,1989(5).
作者姓名:陈世华  范建友
作者单位:杭州大学法律系 (陈世华),杭州大学法律系(范建友)
摘    要:一、集团诉讼是审理损害消费者利益案件的最佳形式 诉讼实践表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些不特定的多数人往往是分散的、势单力薄的。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方往往是商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一般处于法人的地位,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组织程度上都远远超过对方。 2.受损害的消费者一方具有共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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