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如何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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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方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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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宣汉县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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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机械厂职工廖&;#215;,女,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职工上班断断续续,很多时间无班可上。1996年3月,廖&;#215;外出广州打工,未向厂方请假,未办停薪留职手续,也未向厂方缴纳任何费用,成为职工与企业“两不找”人员。1999年11月,廖&;#215;劳动合同期满,厂方通知廖&;#215;终止劳动合同,工龄计算到1996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按1996年本人离厂时的月工资198.00元计发,个人和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均由个人缴纳。廖&;#215;不服,于2000年2月16日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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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经营 缴纳 职工 广州 外出 工资 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 停薪留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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