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与文化底蕴。柔性德教与刚性制度的有机结合是传统中国治理的优长,道德为制度构建提供滋养,制度为德性弘扬提供保障。中华法系以德法合治为显著标志,在世界不同法系中卓然自立。德教传统也表达了对自由与法律的独特理解,在西方式制度自由之外,东方阐发了文教自由、德性自由的可能性。在当代立法实践中,优秀传统法文化仍然呈现其制度活力,如民法典“家风条款”入典,监察法借鉴了古代监察法制,德法合治传统成为法治实践的有效资源。但对传统法文化需要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传统德治理论也存在一定弊端,如德教伦理的实质内涵是等级名分,强推礼法结合可能损害法律的独立性与个体的内在自由,高扬的德教理念欠缺制度落实等,对此必须理性审视,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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