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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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建峰.论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9):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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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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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青年课题“中德集体合同制度比较研究”(09YQA00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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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摘要]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集体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但是该理论本身却难以自圆其说;它架空了工会,不符合工会的社团法人属性,不易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与此相对,集体合同的规范效力理论具有更多的合理性。该理论认为,集体合同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订立和结束的条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对确定其权利义务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在个别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依据集体合同的内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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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键词]集体合同 规范效力 合同效力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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