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研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化、限度及民法规制 |
| |
引用本文: | 方金华. 论科研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化、限度及民法规制[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0(1) |
| |
作者姓名: | 方金华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3R 0021) |
| |
摘 要: | 法律不能对道德伦理规范进行评价。国家通过把科研行为中的基本道德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科研行为规范,完成了科研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化评价过程,其界限标准为是否产生社会危害性。民法通过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行为进行引导,通过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科研不端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对单一,有待丰富和完善。
|
关 键 词: | 科研不端行为 道德法律化 |
Study on the moral legalization,limit and civil regula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