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罗、波、匈等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合资经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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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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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各公司间开办合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合作的特殊形式。南斯拉夫于1967年批准开办合资企业。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其资金不低于10万美元。合资企业如具有现代化技术设备,生产和劳动组织的水平又高,就准其开办。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能促进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出口。合资企业的利润纳税额有各种不同等级,按其所在地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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