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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
引用本文:袁合川,郑兰英.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Z1).
作者姓名:袁合川  郑兰英
作者单位:西华师大商学院,南充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房产公司将其负责拆迁的一幢旧房发包给李某拆除。李某接手后,雇请了包括何某在内的多名民工进行旧房拆除。在旧房拆除期间,何某在工地上用二锤敲打大梁内的钢筋时突然胸痛,医院诊断为自发性食道破裂(用力过度引起)。后何某以房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向房产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规定了举证期限。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房产公司并没有提供何某不是工伤的否定性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于是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了何某因工受伤的认定结论。房产公司对此结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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