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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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然然.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3):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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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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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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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是关系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根本性权利,而物权法基本原则则是整个物权体系的灵魂和支柱。探析这些原则背后蕴涵的价值基础并进而确定其内涵、适用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量:一物一权中的一物应当引入新的主体衡量标准,一权应仅指一所有权。物权法定则应当明确物权仅能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创设同时明确法定的内容;而公示公信则需要更改公示的方式为占有以期更好体现公示的作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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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一物一权 物权法定 公示公信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6)03-0068-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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