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 |
| |
引用本文: | 肖小芳.批判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J].北方论丛,2012(6). |
| |
作者姓名: | 肖小芳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
| |
基金项目: |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2012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批评的向度及其旨趣——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重构》 |
| |
摘 要: | 哈贝马斯将其交往行动理论与商谈伦理延伸到法律领域,试图通过重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建构其商谈程序法哲学.他重构马克思法哲学根基、重构马克思法律本体论、重构马克思法律功能论、重构马克思法律“社会物质基础说”、重构马克思法律价值论,从而指向其批判的理论旨归——追寻人类的自由、权利和解放.这五个向度的比较研究,彰显了哈贝马斯重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致思理路,以及这一致思理路的价值与不足.
|
关 键 词: | 哈贝马斯 马克思 法哲学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