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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引用本文:陈舟 ,程家明.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J].河北学刊,1988(5).
作者姓名:陈舟  程家明
摘    要:探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寻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正确处理的原则,是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民主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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