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所有权——兼论公司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内涵 |
| |
引用本文: | 徐开墅,白树锋.论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所有权——兼论公司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内涵[J].社会科学,1996(8). |
| |
作者姓名: | 徐开墅 白树锋 |
| |
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
(徐开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白树锋) |
| |
摘 要: |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论述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问题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如何理解上面提到的,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与国家拥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内涵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划清这两者的界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为如果两者界定不清,将无法做到“产权清晰”,也就无从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了。所以,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1)经营权说。此说认为法人只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不享有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