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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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化琴.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重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6):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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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化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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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培正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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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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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邻接权 客体 二次使用报酬权 出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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