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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力的社会秩序功能的有限性
引用本文:张康之.论强制力的社会秩序功能的有限性[J].广东社会科学,2001(2):111-116.
作者姓名:张康之
作者单位:韩国高丽大学研究教授,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韩国高等教育财团的资助
摘    要:强制力是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最为经常使用的力量。不过 ,强制力并不是社会秩序供给途径中唯一可以选择的方式 ,而且强制力的行使是需要很高的社会成本。特别是强制力的行使是在社会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中才能发挥作用 ,所以 ,有着根本无限增长的动力。近代社会开始 ,政治文明的标志是把强制力法律制度化 ,使强制力的行使按照一定的规则、规范和合法程序进行 ,这一方面使强制力具有了合理性的形式 ,另一方面也对强制力的行使起到了制约作用。但是 ,法律制度化的强制力也会出现变异 ,而且法律制度化的强制力本身就有着过于注重形式化的特征 ,如果法律制度化的强制力不能够得到道德力量的支持 ,那么也是一种恶的强制力。所以 ,理想的社会秩序获得途径是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的提升 ,即实现社会秩序供给的道德化

关 键 词:强制力  社会秩序  政府  道德化
文章编号:1000-114X(2001)02-0111-06

On the Limitedness of the Functions of Coercive Social Ord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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