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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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扈春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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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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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制协调是环渤海地区进行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环渤海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构成该地区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障碍。地区封锁合法化问题的存在、行政区划的现实、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都是这一地区法制协调的影响因素。建立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应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通过立法协调会议的形式实现立法方面的协调;推行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合同,实现执法方面的协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法律选择规范,实现司法方面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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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渤海 经济合作 法制协调 |
文章编号: | 1009-2692(2006)03-0079-04 |
修稿时间: | 200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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