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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财产边界
引用本文:张佩国.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财产边界[J].东方论坛,2002(1):9-18.
作者姓名:张佩国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上海,200436
摘    要:在伦理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 ,由于家为伦理关系发生的基本空间单位 ,故基于“家”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成为村落文化的主体内容。在“差序格局”的道德相对主义规范中 ,不存在个人的独立道德人格和权利意识 ,个人作为家 (家户或家族 )的成员 ,首要的是对家的义务。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当然并不排除乡民们对实际利益 (主要是以田房为主体的财产 )的追求。这种利益追求不是个人本位的权利主张 ,而是家族伦理本位观念的现实体现 ,因为家族共财理念是“差序格局”的家族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差序格局”的伦理关系中 ,义务本位的规范又通过乡民们的个体生活实践化作稳定化的行为方式和共同准则 ,此为乡土社会中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习俗。对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来说 ,他们所认同的却是长期稳定、有效的民间习俗。民众的生活空间仅仅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地域范围内。乡村调解和交易中的习俗都在“差序格局”的特殊主义逻辑内展开 ,超出这一限度 ,习俗的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了。这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又是一个由习俗调控的社会 ,姑称之为习俗性社会。过去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称作礼俗社会 ,其实并不准确 ,因为习俗更多地是乡民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实践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创设 ,而不是国家权力进行伦理教化

关 键 词:伦理本位  “差序格局”  家族共财制  财产边界  习俗调控
文章编号:1005-7110(2002)01-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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